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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管制公園內的噪音滋擾

背景 / 經修訂的《遊樂場地規例》 / 音樂活動令人煩擾 /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 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適用於指定場地)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任何人在遊樂場地就於該處進行的音樂活動或相關活動索取或接受酬賞,或在該處同意就該等活動收取酬賞(包括金錢、「利是」或饋贈),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