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就租用免費康體場地舉行銷售活動實施收費安排。
免費康體場地的非指定用途活動或會涉及銷售貨物及/或服務,以及收取入場費。為了在出租免費場地作指定和非指定用途的安排上取得較佳平衡,以及提高出租這類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的成本效益,康文署檢討有關的收費機制後,就租用這類場地舉行銷售活動實施收費安排,把銷售活動為主辦團體帶來的收益考慮在內。
收費安排適用於主要涉及銷售貨物、商品或服務的活動,或分租攤位或地方供銷售貨物、商品或服務的活動,不論活動收取入場費與否。收費安排並不適用於在稅務局註冊的慈善團體主辦及無需公眾人士繳付入場費的活動。
收費如下:
租用期 | 按入場費所得總收入收取的比率 (i) | 按入場費總收入以外來源的全部收入收取的比率 (ii) | 最低收費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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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或以下 | 10% | 3% |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
8至14天 | 10% | 5% |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
15天或以上 | 10% | 7% |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
註 : 收費為(i) + (ii)的總額或(iii)所載的最低收費額,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有關活動如符合下列準則並獲得康文署支持,主辦團體可申請繳付象徵式場租:
活動公開讓公眾參與,而且不收取入場費;
活動與康文署推廣康樂和體育運動、綠化環境,以及促進文化和藝術發展的目標一致;以及
活動沒有賺取任何利潤。如活動結束後提交的經審計帳目結算表顯示有盈餘,則主辦團體即使已獲准繳付象徵式場租,也必須繳付一般租用費。
象徵式場租收費如下:
租用期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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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或以下 |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699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
8至14天 |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932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
15天或以上 |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1,165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