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呼籲市民,為保持個人和公眾環境衞生,以及預防感染禽鳥可能帶有的疾病,市民切勿在本署轄下場地餵飼雀鳥,更應避免接觸野生雀鳥或其糞便。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第9A(1)條,任何人在公眾遊樂場地內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年。
此外,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32章)第11條,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餵飼或企圖餵飼在遊樂場地內飼養的禽鳥。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