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Start Main Content

修订《游乐场地规例》以加强管制公园内的噪音滋扰

背景 / 经修订的《游乐场地规例》 / 音乐活动令人烦扰 / 音乐活动收取酬赏 / 音乐活动须遵守的规定 (适用于指定场地)

音乐活动须遵守的规定 (适用于指定场地)

屯门公园、青田游乐场、蝴蝶湾公园、杯渡路(南)休憩花园、红楼休憩处、海心公园及景云街游乐场
在没有抵触第132BC章《游乐场地规例》的规定下,任何人可在本游乐场地进行符合以下规定的音乐活动-
唱歌时没有使用扩音器或扬声器。

 

操作或演奏乐器或其他器具,但乐器或其他器具的内置扬声器的发声面总面积没有超过200平方厘米。

 

操作或演奏乐器或其他器具时没有使用外置扩音器或扬声器。

罚则

任何人除非已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在本游乐场地,进行不符合上述任何规定的音乐活动。

任何人违反上述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