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就租用免费康体场地举行销售活动实施收费安排。
免费康体场地的非指定用途活动或会涉及销售货物及/或服务,以及收取入场费。为了在出租免费场地作指定和非指定用途的安排上取得较佳平衡,以及提高出租这类场地作非指定用途的成本效益,康文署检讨有关的收费机制后,就租用这类场地举行销售活动实施收费安排,把销售活动为主办团体带来的收益考虑在内。
收费安排适用于主要涉及销售货物、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或分租摊位或地方供销售货物、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不论活动收取入场费与否。收费安排并不适用于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团体主办及无需公众人士缴付入场费的活动。
收费如下:
租用期 | 按入场费所得总收入收取的比率 (i) | 按入场费总收入以外来源的全部收入收取的比率 (ii) | 最低收费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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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或以下 | 10% | 3% |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数亦作4 500平方米计)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 |
8至14天 | 10% | 5% |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数亦作4 500平方米计)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 |
15天或以上 | 10% | 7% |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数亦作4 500平方米计)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 |
注 : 收费为(i) + (ii)的总额或(iii)所载的最低收费额,两者以款额较大者为准。
有关活动如符合下列准则并获得康文署支持,主办团体可申请缴付象征式场租:
活动公开让公众参与,而且不收取入场费;
活动与康文署推广康乐和体育运动、绿化环境,以及促进文化和艺术发展的目标一致;以及
活动没有赚取任何利润。如活动结束后提交的经审计帐目结算表显示有盈余,则主办团体即使已获准缴付象征式场租,也必须缴付一般租用费。
象征式场租收费如下:
租用期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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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或以下 |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数亦作4 500平方米计) 每天699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 |
8至14天 |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数亦作4 500平方米计) 每天932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 |
15天或以上 |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数亦作4 500平方米计) 每天1,165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