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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经修订的《游乐场地规例》 / 音乐活动令人烦扰 / 音乐活动收取酬赏 / 音乐活动须遵守的规定 (适用于指定场地)
康文署根据《游乐场地规例》(第132BC章) 管理公众游乐场地。康文署辖下部份公众游乐场地经常有市民进行音乐活动,有些人士更会使用扬声器发出过量噪音,对他人造成滋扰。康文署十分关注这情况,并藉着修订《游乐场地规例》的第25条条文及相关罚则,使能有效处理公众游乐场地内的噪音滋扰。
生效日期经修订后的《游乐场地规例》,于2020年7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