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呼吁市民,为保持个人和公众环境衞生,以及预防感染禽鸟可能带有的疾病,市民切勿在本署辖下场地餵饲雀鸟,更应避免接触野生雀鸟或其粪便。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第9A(1)条,任何人在公众游乐场地内餵饲野生动物或野鸽,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6级罚款(100,000元)及监禁1年。
此外,根据《游乐场地规例》(第132章)第11条,任何人不得在游乐场地内餵饲或企图餵饲在游乐场地内饲养的禽鸟。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1级罚款(2,000元)及监禁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