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会将贵公司在本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于:
(a) 进行与贵公司申请成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业务经营商有关的工作;及
(b) 协助本署与贵公司沟通。
2. 提供上述资料纯属自愿。不过,如果你不提供充分的资料,本署可能无法处理贵公司有关成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业务经营商的申请及发出招标书。
3.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条、第22条及附表1的第6原则,贵公司有权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贵公司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包括可索取一份载有个人资料的申请表的副本。
4. 如欲查询有关用本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和改正该等资料,请与下述人员联络:
新界沙田排头街1至3号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总部7楼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组
合约小组2
传真:2693 6740
电邮:cu2@lcs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