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設施

 

  (使用條件第67條)
1.
如屬團體預訂,租用人必須確保活動所產生的噪音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鄰近居民造成 不必要的騷擾。如場地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時段內產生的 噪音滋擾引起任何索償和法律責任,租用人須對康文署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為盡量減低噪音對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a. 舞台(或揚聲器)不應面向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b. 使用一組小功率揚聲器代替數個大功率揚聲器;
c. 使用導向揚聲器,其安裝位置應面向觀眾 並遠離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以及
d. 提供有專人接聽的投訴熱線(不得使用電話錄音),一旦接獲附近居民的投訴或由其他各方(例如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文署和警方)轉達的投訴,可立即採取行動減低噪音。
2.
如租用人沒有遵守或依從上述的規定或康文署請其減低活動所發出的噪音的勸喻,康文署可考慮日後不再接納該租用人預訂同類設施的申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