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设施一般使用条件

1. 租用人必须为所订设施的使用者之一,并须于所预订的段节在场使用有关设施。在进场前和在所预订段节使用设施期间,租用人或须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即身分证、护照、回港证及贴有持证人照片的学生证),以供查核。
2. 在使用设施前,租用人必须出示有效的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以供核对及登记。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不准转让。
3. 所分配的段节/时间结束后,使用者必须离开有关设施。
4. 所有使用者均须穿着适当的服装和运动鞋,并须遵守《游乐场地规例》和管理人员的一切指示。
5. 任何已预订段节的团体如不取场,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康文署有权不再接受其预订。
6. 在天文台发出8号热带气旋信号时,康体设施即会关闭。管理人员也可基于安全或运作理由,在认为康体设施不宜开放给市民使用时,行使酌情权将康体设施关闭。
7. 基于康文署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于所预订的时间/段节开始10 分钟后仍未取场使用设施,而当时又无其他未被预订或使用的设施可供租订,则使用者可免费使用该设施,惟必须于原租用人到场后即时把设施交还。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如怀疑有任何人滥用免费用场的安排(包括非法转让/出售有关设施的使用权),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可随时取消/中止有关安排。
8. 在使用设施期间,如租用人或其授权人士因其本身或获授权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导致设施遭到任何损毁,租用人须负责支付修理费用;此外,如租用人或其授权人士在使用设施时因其本身或获授权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导致有任何设备、器具、装置或其他财物遭到任何损毁或毁坏(正常耗损除外)、盗窃或移走,租用人亦须支付修復或重新购置有关物品的费用。
9. 如租用人或其授权人士在使用康体设施时因其本身或获授权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伤亡、蒙受财物损失或损毁,以致有关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诉讼、申索或索求,租用人须向康文署作出弥偿,并使其持续得到弥偿。
10. 任何人士如违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免费设施一般使用条件》或《游乐场地规例》,康文署可将其逐离有关设施。在此情况下,有关预订将会自动取消。
11. 如用场时须同时使用临时构筑物(由有关场地提供者除外)、有公众人士入场或活动属高风险者,分区康乐事务经理/场地经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须按康文署所订的现行弥偿水平购买保险,以配合场地用途/活动的规模/性质。
12. 对于涉及海外队伍的国际活动(包括中国国家队伍),申请人应根据国际体育活动的惯例谘询有关体育项目的体育总会,请其就拟议用途提供意见/表示同意,确保活动合乎有关体育总会的要求,以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13. 租用人不得制作、发布、展示或派发任何与活动有关的含有失实、偏颇、具误导或欺骗性内容的宣传物品。租用人若事先未获康文署的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宣传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康文署。倘租用人违反或不遵守此条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索求、诉讼或法律程序时,租用人须负上全责,并须向康文署、政府和两者的僱员及代理人作出弥偿,并使其持续得到弥偿。
14. 康文署有权拒绝/取消有关预订而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租用人,并有权限制进入场地的使用者及/或观众的人数,又或以衞生理由或其他理由拒绝任何人士进场,以及/或就康体设施的使用施加其他条件。
15. 租用人必须确保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维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对邻近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骚扰。如场地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时段内产生的任何噪音滋扰引起任何索偿和法律责任,租用人须对康文署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为尽量减低噪音对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建议採取以下措施:
(a) 舞台(或扬声器)应背向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b) 使用一组小功率扬声器代替数个大功率扬声器;
(c) 使用定向扬声器,其安装位置应面向观众和背向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以及
(d) 提供有专人接听的投诉热线(不得使用电话录音),一旦接获附近居民的投诉或由其他各方(例如食物环境衞生署、康文署或警方)转达的投诉,便可立即採取行动减低噪音。
16. 如租用人没有遵守或依从使用条件第15条的规定或康文署请其减低活动所发出的噪音的劝谕,康文署或会考虑日后不再接纳租用人租用同类设施的申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