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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游泳池设施预订程序

本租用程序适用于团体租用公众游泳池作比赛,训练及其他体育活动用途。

获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必须为非牟利团体及租用游泳池设施举办非牟利活动)

1个学年前预订 (只适用于学校)
学校可预订下一学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节数。这项安排只限于一般上课时间内的节数,即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至下午6时(摩理臣山游泳池、九龙公园游泳池及维多利亚公园游泳池除外,即只限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至下午5时)及星期六上午8时至下午1时。
5至12个月前预订(供推广及主办比赛/ 水运会)
由下列机构推广及主办的比赛/ 水运会,均可在预订程序所述的截止日期前(不得早于12个月前)递交申请–
(i)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ii) 中国香港残疾人奥委会
(iii) 相关的体育总会及其属会
(iv) 中国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v) 香港游泳教师总会
(vi) 地区体育会
(vii) 新界区体育总会
(viii)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公众游泳池的驻场拯溺会
(ix) 社会福利署认可的非政府机构
(x) 政府部门
(ix) 康文署或区议会支持的活动
4个月前预订(供推广及主办训练活动)
由上述优先使用团体及正式机构、协会及法团推广及主办的训练活动,均可在预订程序所述的截止日期前(最早可于6个月前)递交预订申请。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i) 商业登记证;或
(ii) 《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i) 《社团条例》规定的社团注册证明书;以及
(iv) 在发展和推广相关运动方面的成绩纪录/往绩。

限额

(i) 一般而言,每间泳池场馆会划出最多4条50米长的泳线 (摩理臣山游泳池则为3条),供长期租订作进行训练之用。在每日两个中段暂停开放时段内(有关各区泳池资料,请在此按),泳馆内所有泳线及训练池均可供团体预订。
(ii) 除了举办水运会外,非优先使用者可在每日的非繁忙时间内租用每个泳池场馆内的25米/50米的一条泳线不超过一小时,或租用习泳池/训练池/跳水池不超过一小时,以作训练之用。
(iii) 地区康乐事务经理可因应市民需求和租用者的训练需要,酌情增减供长期订的泳池/泳线数。

预订程序

预订须以特定的申请表递交,申请人须按下述的订场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向有关泳池办事处递交长期预订康体设施的申请。有关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处理。如收到多份申请均提出预订同一时段,而各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等同,则一般会以抽籤的方式来分配时段。所有未获总会正式批准的优先使用者(学校及政府部门除外)的申请或逾期递交的申请,均当作非优先使用者申请处理。

申请截止日期

1个学年前预订(只适用于学校)

学校可于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递交申请预订下一学年的场地。详情可参考每年的教育局通函。

团体预订(不适用于学校)

申请者 优先使用者 非优先使用者
举办游泳比赛/水运会 用场前的5个月前 用场前的3个月前
训练活动 用场前的4个月前 用场前的2个月前

租用费

使用康文署管理的康体设施,须预先缴付有关的租用费。有关租用费资料可于各公众游泳池办事处索取。

取消预订

除非取消预订实属必要,否则租用团体不得取消经覆实的预订。而取消预订,必须在租用日期前最少14日前提出。租用人缴交租用费后,不得取消租订,亦不会获发还租用费。

一般使用条件

所有公众游泳池设施的租用者必须遵守「康文署辖下公众泳池租用条款及条件」。这「租用条件」可于各公众游泳池办事处索取。

租用人违反使用条件

租用人须遵守「租用条件」及《公众泳池规例》。

如租用人违反「租用条件」,在不损害康文署根据法例或衡平法享有的任何权利和补救的情况下,康文署会暂停租用人在下学年度享有的优先租用资格(就学校而言),或暂停租用人的优先租用资格三个月,由康文署向租用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计(就其他机构而言)。此外,康文署亦保留拒绝租用人在该三个月内(由康文署向租用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计)使用任何可供租用设施或取消任何已确认的预订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租用人不会获退还租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