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樂展覽:展板外借服務
 
民族音樂精彩多樣,音樂事務處現有介紹以下國家/地區民族音樂的展覽圖板供免費借用:
- 巴西 (最新推出)
- 中國西南地區
- 中亞
- 日本
- 北印度
- 印尼峇里
每套展品有4塊圖板 [每塊圖板約30英吋 (闊) × 40英吋 (高)],另加一隻光碟作聆聽/觀賞示範片段之用。
申請表格
請按此下載。
申請資格
本地中小學、大專院校、註冊慈善團體及註冊非牟利機構。
申請手續
1. | 申請機構請先致電音樂事務處 (2596 0898) 查詢可借用日期,然後把填妥的申請表電郵 (amoiihk@lcsd.gov.hk) 或傳真 (2824 1989) 至本處。 |
2. | 申請表必須於擬定借用日期前最少一個月遞交,所有申請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 |
3. | 任何屬慈善/非牟利性質的註冊機構於遞交申請時,必須附上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稅務局按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發出的信件,以證明其慈善/非牟利性質。申請機構的負責人必須於副本上簽署,並蓋上機構印章,以示真確。 |
4. | 借用期限為一個月。如需要借用超過一個月,請在申請表上註明原因,本處會按情況考慮。 |
5. | 本處於收到申請表後的兩個工作天內聯絡申請機構,並電郵/傳真「外借展覽物品承諾書」及「領取及歸還外借展覽物品確認書」給成功申請機構。 |
借用規則
1. | 自取展覽物品: | |
1.1 | 成功申請機構必須按本處已批准的借還日期,於指定辦公時間內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2時30分 及 下午2時至6時;公眾假期休息) 到本處香港區音樂中心 (灣仔港灣道2號香港藝術中心9樓) 領取及歸還展覽物品。本處不負責運送事宜。 | |
1.2 | 借用機構必須在領取展覽物品當日遞交已填妥並蓋上機構印章的「外借展覽物品承諾書」及「領取及歸還外借展覽物品確認書」之正本。 | |
1.3 | 獲借用機構授權領取借用展覽物品的人士務必於領取時即場檢查有關物品,並簽署作實借用物品完好無損;歸還時,獲授權人士亦應待本處職員驗收妥當後方可離開。 | |
2. | 展板必須妥善穩固地擺放在室內地方,以防倒下、受潮或日光直射。借用機構必須負責展示期間的安全措施。在任何情況下,若展覽物品對任何人/物造成任何傷害或損毀,音樂事務處皆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 |
3. | 展覽物品如有損毀或遺失,借用機構須立即通知本處,切勿嘗試自行修補。本處有權向借用機構追討賠償,包括修補或重新製作展覽物品的費用及任何其他有關開支。 | |
4. | 展覽物品內容的版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借用機構不得擅自翻印、複製或更改展覽物品內容。 | |
5. | 借用機構不能向參觀人士收取任何費用,亦不可擅自將展覽物品外借予其他機構。 | |
6. | 借用機構須於歸還借用物品前向本處提供展覽活動照片,供本處存檔及宣傳活動之用。 | |
7. | 本處保留對申請的最後決定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