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精彩多样,音乐事务处现有介绍以下国家/地区民族音乐的展览图板供免费借用:
- 巴西 (最新推出)
- 中国西南地区
- 中亚
- 日本
- 北印度
- 印尼峇里
每套展品有4块图板 [每块图板约30英吋 (阔) × 40英吋 (高)],另加一只光碟作聆听/观赏示范片段之用。
申请表格
请按此下载。
申请资格
本地中小学、大专院校、注册慈善团体及注册非牟利机构。
申请手续
1. | 申请机构请先致电音乐事务处 (2596 0898) 查询可借用日期,然后把填妥的申请表电邮 (amoiihk@lcsd.gov.hk) 或传真 (2824 1989) 至本处。 |
2. | 申请表必须于拟定借用日期前最少一个月递交,所有申请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 |
3. | 任何属慈善/非牟利性质的注册机构于递交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如税务局按税务条例第八十八条发出的信件,以证明其慈善/非牟利性质。申请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于副本上签署,并盖上机构印章,以示真确。 |
4. | 借用期限为一个月。如需要借用超过一个月,请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本处会按情况考虑。 |
5. | 本处于收到申请表后的两个工作天内联络申请机构,并电邮/传真「外借展览物品承诺书」及「领取及归还外借展览物品确认书」给成功申请机构。 |
借用规则
1. | 自取展览物品: | |
1.1 | 成功申请机构必须按本处已批准的借还日期,于指定办公时间内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 及 下午2时至6时;公众假期休息) 到本处香港区音乐中心 (湾仔港湾道2号香港艺术中心9楼) 领取及归还展览物品。本处不负责运送事宜。 | |
1.2 | 借用机构必须在领取展览物品当日递交已填妥并盖上机构印章的「外借展览物品承诺书」及「领取及归还外借展览物品确认书」之正本。 | |
1.3 | 获借用机构授权领取借用展览物品的人士务必于领取时即场检查有关物品,并签署作实借用物品完好无损;归还时,获授权人士亦应待本处职员验收妥当后方可离开。 | |
2. | 展板必须妥善稳固地摆放在室内地方,以防倒下、受潮或日光直射。借用机构必须负责展示期间的安全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若展览物品对任何人/物造成任何伤害或损毁,音乐事务处皆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 |
3. | 展览物品如有损毁或遗失,借用机构须立即通知本处,切勿尝试自行修补。本处有权向借用机构追讨赔偿,包括修补或重新制作展览物品的费用及任何其他有关开支。 | |
4. | 展览物品内容的版权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借用机构不得擅自翻印、复制或更改展览物品内容。 | |
5. | 借用机构不能向参观人士收取任何费用,亦不可擅自将展览物品外借予其他机构。 | |
6. | 借用机构须于归还借用物品前向本处提供展览活动照片,供本处存档及宣传活动之用。 | |
7. | 本处保留对申请的最后决定权。 |